養了20幾年才發現小孩不是自己的! 提告求償50萬 因時效超過10天敗訴

樂享網 2022-12-07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提告主張,
    他和林女原本是男女朋友,
    他在1998年發現林女與他人交往因而分手,
    林女在1999年生下一名女兒,
    並在2001年告訴他女兒是他親生的,

    他在同年7月開心的迎娶林女,
    並擔負起撫養女兒的責任,
    但兩人最後還是在2006年3月份離婚。

    離婚後,林男持續給母女贍養費,
    但隨著女兒越來越大,
    林男覺得女兒長得實在不像他,
    又想起前妻婚前曾劈腿,
    因此多次向林女追問,
    但始終沒得到正面回應,
    所以決定去驗DNA,
    沒想到一驗才發現真的不是自己的骨肉。

    2020年4月,
    林男向法院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訴訟,
    並2021年3月勝訴。
    林男認為,
    林女明知女兒不是他的,
    卻還誘騙他結婚,
    撫養她們母女4年多,
    於是在今年4月提告求償
    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林女則辯稱,
    林男在2020年4月16日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時,
    就應該知道女兒不是他的親生子女,
    但他卻到今年4月25日才提告求償,
    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期限。

    法院審理後認為,
    林男雖主張他是在2021年3月8日
    才知道遭林女欺瞞受有損害,
    但林男在2020年4月16日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時,
    就應該已知道女兒不是他的,
    故認為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林女免賠。

    本案最主要的爭點在於「 如何主張」權利,
    其實林男可以其他請求權基礎來求償,
    就可以有很大的勝訴機會。
    但因大多數當事人都不懂法律,
    所以會依個人的「法感」來請求,

    然法律上的各種權利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
    一旦主張的方式不對,
    又剛好已經超過時效,
    他方只需主張「 時效抗辯」就夠了,
    即便證據確鑿也沒有用,
    因為「權利」已經消滅了,
    最後也就是以敗訴收場。

    法律本身就具有高技術性,
    為避免自身的權益受損,
    會比較建議遇事的當事人,
    先找律師諮詢後再決定是否自行興訟,
    否則若是敗訴等於替自己
    減少一次救濟的機會,
    且敗訴方還必須負擔訴訟費用。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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