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婆婆精神暴力6年:有尊重我嗎? 2寶媽不忍了「1舉動反擊」結局曝光

樂享網 2022-12-07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靠北婆婆2.0》抱怨,
    住在婆家6年飽受精神暴力,
    她沒頂嘴過一次,
    都是躲起來偷偷地哭,
    安撫自己的情緒,

    也因此在不自覺的情況下生病,
    每到下班前就開始心悸,又痛又喘,
    原本是就醫檢查心臟,
    卻直接被轉診到身心科,
    當醫師詢問身心狀況,
    她只有淡淡一句
    「可能和婆婆同住壓力有點大」帶過,
    醫師隨後開藥並建議她去運動,
    而老公也贊成。

    原PO開始一周去2次瑜伽班,
    但婆婆的態度愈來愈糟,

    一臉極度厭棄她的表情,
    痛斥:「是誰准妳去?」、
    「妳有告知我嗎?尊重我嗎?」、
    「以後下班沒直接回家都要向我報備!」
    即使老公出面緩頰,
    婆婆仍然氣到不行,
    整天對她冷暴力。

    第2次回診,醫師直接點出問題
    「如果妳不快樂,
    妳的小孩也不會快樂,
    要為你自己活,

    不是為了一個跟妳毫無關係的人!」
    原PO聽了瞬間被點醒,
    當天半夜立刻收拾行李,
    天亮就帶著2個小孩離開,
    她告訴老公:
    「我愛你,
    但我也不可以為了你沒有自己」
    也做好最壞的打算,
    就是離婚自己養小孩,
    好在老公是支持她的,
    從一個很孝順的媽寶,
    變成全家人的依靠,
    一家4口搬出去住,
    離婆婆的毒害。

    (圖)

    長期受到婆家人的精神ㄋㄩㄝˋ待
    是否可以此做為離婚的依據呢?

    依我國民法現行之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若是雙方都有意願離婚,
    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而若是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
    就需要透過法院來解決。

    而就本事件的情形,
    主要爭點在於妻子無法忍受婆家人,
    好在丈夫支持妻子的想法。
    那假設妻子想離婚但丈夫不肯,
    可以怎麼辦?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依此規定,
    若是夫妻之一方受到他方
    「直系親屬」的長期ㄋ待,
    是可以依此來請求離婚的,
    不過需要舉證證明已達到
    不堪共同生活」的地步。
    至於怎樣算達到「不堪共同生活」呢?
    則需要就個案的實際情形來判斷,
    當事人所能夠提出的證據,
    也是一個很大的勝敗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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